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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信息该向供应商保密?

有读者问,什么样的信息应该向供应商保密?问题提得很好,因为这不但涉及到知识产权,而且涉及到商业机密,是个非常敏感的问题,由其是对高科技行业或者境外供应商。

保密的先决是定义什么是保密资料。先说知识产权。公司给供应商的一切图纸、规范、技术要求、生产工艺等,如果不是能通过公开、正常渠道得到的话,均属公司的知识产权,都是公司的保密资料。保密资料并不是说就不能给供应商,要不供应商如何按图施工,按技术规范交货呢?这类资料保密,是它们应该被公司与供应商的保密协定(Non Disclosure Agreement; NDA)保护。

再说商业机密。商业机密的范围就更广泛,包括价格、供货渠道、生产预测、与第三方的商业关系等,都属商业机密。公司透露给供应商的任何商业信息都应该列为商业机密。看上去有点严,其实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当你没法知道是否是机密的时候,采取保守态度是对公司的更好保护。同样,是机密的并不意味着绝对不能与供应商分享。对与供应商分享的,一定要严格要求他们保密,履行双方的保密协定。

在美国,保密协定是公司间做生意的第一步。相信国内对此类协议的认识会越来越深刻。按照保密协定的一般规定,买卖双方有义务保护透露方列为“保密”的信息。透露方会尽量在透露信息时列明“保密”,例如在图纸、规范上写明“某某公司保密”、“某某公司知识产权”等字眼。这样,对方就有义务(1)不经信息透露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2)仅限于本公司工作上确实需要知道此类信息的人知道;(3)对此类信息的保护程度要不下于对自己公司的同类信息的保护,但一定要有合理的保护措施(那就是说你不能说你把自己公司的保密信息随便给人,所以你也把对方的信息给别人)。当然,保密协定的内容挺复杂,不要小看那一张纸的功能,那可是对公司保护的第一道屏障。供应管理人员可向律师确认,弄懂那些保密条款。

说到保密就不得不说对供应商信息的保密。己所不欲,勿施与人。供应管理人员应对供应商的相关保密信息同样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不要把供应商的信息透露给公司不相关人员。不要把供应商A的信息透露供应商B,不管是价格、质量、按时交货率,还是生产方式、生意规模、人员变动、公司变更等。因为(1)这违反与供应商A的保密协定,供应商A可以去告你;(2)供应商B也会觉得不安全,因为他们会认为你会把他们的信息也告诉供应商A。如果你在谈判中要向一个供应商对比不同供应商的报价等,你不得泄露别的供应商的名字。如果别的供应商很容易被猜到的话,你就不能用那个供应商的数据。这不但涉及法律,而且涉及到诚信(Integrity)。不管是东西方,诚信都是双方做买卖的基础。

再要说的是要注意公司别的部门,特别是产品开发部门的开发人员,对公司、供应商机密的保护。由于工作需要,这些人会不时与供应商打交道。而他们大多为技术人员,不一定意识到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保密条款。有的人纯粹是没有多少保密意识。笔者的经验是,很多不该透露的保密信息,不管是本公司的还是供应商的,都是由技术人员无意中透露给供应商的。例如有些技术人员在与一个供应商面前随意提起另一个供应商的生产工艺、质量问题、技术优势(或劣势),其实都是在透露另一个供应商的机密。要严格到哪一步?简单地说,对一个供应商就更本不应该提到另一个供应商的名字。如果非得提的话,就应说“某供应商”。要这些人多个心眼。他们与供应商的会议最好有供应管理人员列席。当然,注意不要制造不信任的气氛,要不会会影响以后的部门合作。

说了这么多,还是没有回答那些信息应该向供应商保密。因为这要视情况而定,取决于生意需要、双方的信任程度、双方的合作关系等。有些信息,例如苹果公司开发iPod,可能直到产品上市,一些供应商还是不知道他们部件进了iPod;有些信息,例如美国政府选定波音制造下一代战机,却是举世皆知(当然,细节估计连波音内部的一些高层人员也不一定都非常清楚)。笔者倒想听听大家的公司是怎么做的(注意:这个网站是公共网站。一切信息,一经透露,就成为公共信息)。

作者简介
刘宝红,毕业于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MBA,专修供应链管理,现在硅谷从事供应链管理。他是美国注册采购经理(C.P.M.)、六西格玛黑带,并通过生产和库存管理认证(CPIM)。联系方式:[email protected]。更多文章,参见其管理专栏“硅谷客”www.guiguke.com和“供应链管理专栏”www.scm-blo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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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留言 (4)

Maggie:

我们公司目前前期sourcing的流程是1)进行供应商调查和选择2)与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3)RFQ 4)供应商样品认证。但我一直比较疑虑的一点是,保密协议究竟什么时候签。因为在进行第一步的时候,我们可能会说一些信息给供应商,但这个供应商说不定后来就没选上,如果不签协议给他,他会不会将这些信息透露出去,所以我想是不是在调查时,就应该签保密协议呢?

这里需要权衡:如果你一开始就签订保密协议,供应商也可能反感。我的做法是一旦开始交换非公开信息(publically available information),例如公司的生意状况、现有供应商群、现有问题、以后的发展情况、及任何技术问题,保密协议就应该签订。所以,如果你在调查中涉及这些信息,最好还是签订保密协议。当然,任何国家都存在是否严格遵守此协议的问题,中国可能更甚。那是另一回事。但至少从法律上讲你是得到保护的。

agnes chen:

本人也从事sourcing工作。最近与供应商签署了一些保密协议,一般是在正式进行供应商质量评审之前确认签署改协议。但实践中因所处行业较狭窄,在初步接洽阶段,信息就已经可能被某些供应商外泄,以作为广告工具,因此保密协议签署的时效非常重要。但曾碰到一些中小规模的国内供应商通常只有在明确会取得订单后才愿意签署相关协议,商务操作的专业程度还有待提升。

吴忧吴虑:

供应商的专利产品,但是和我们签合同的时候缺没有保密协议,现在我们的采购部门又开辟了第二点,应该不算泄露商业秘密吧(我了解是把第一家供应商的功能图给了第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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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表于2006年12月 1日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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