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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种类

合同管理是供应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这里简单介绍一些常用的合同及其相互关系。

保密协定 - Non Disclosure Agreement (NDA)
这是购卖双方开始谈生意时的第一步。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分两种:单向NDA(One-way NDA)和双向NDA(Two-way NDA)。单向保密协定只保护采购方的利益。例如你给英特尔(或其他大公司)做科研项目,就要求签定此类保密协定。双向保密协定保护双方利益,一般条款对等。当然,如果信息的保密程度很高,那透露方可能要求在基本保密协定的基础上签订更严格的协定。例如供应商在考虑产权变更,采购方有意兼并该供应商,那供应商就可能要求采购方签定更严格的保密协定,因为在并购谈判过程中,供应商的关键机密信息都得透露,例如利润率、主要客户、新产品开发等。这些信息完全可能被接受者用于别的用途。

备忘录 - Memoriam of Understanding (MOU)
大的合同谈判可能旷日持久。几年前笔者刚进公司,一个同事就说与一个供应商的合同马上就签。直到今年,合同才得以签订,而那位同事已经在两年前离开了公司。当初决策的人中十有八九都不在公司了。那么如何才能保证合同谈判不走回头路呢?备忘录的功能之一就是把大家同意的先纪录下来。例如双方就每年的降价幅度达成一致,可通过备忘录的方式来登记在案,并在主合同签订之前尽快实施(要不的话供应方可能会利用合同谈判拖延时日)。备忘录可以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可不具法律效力,可在文本中说明,所以形式上比较灵活。

主合同
不同的公司叫法不同。有些公司叫“全球采购合同”(Global Purchasing Agreement),有些公司叫“通用采购合同”(General Purchasing Agreement),有些叫别的名字。其功能是从商务和法律角度全面主导购卖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是与供应商合同中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在美国,双方的律师都会在后台积极参与,但最后拍板的是商务主管,不是律师。因为律师是支持角色,不是决策者。但他们的意见非常重要,因为主合同的很多条款是为将来可能发生的事扫清道路,法律内容挺多。这类合同很容易旷日持久而没法达成,对法律条款的争执是重要原因之一,特别是双方都是大公司,都比较强势的话。因为这个主合同希望面面俱到,所以往往很长。人们经常拿以前的IBM开玩笑:合同动辄就过百页。现在的趋势是篇幅减小,但几十页却是非常常见。总得来说,如果要在中西方式做个选择的话,笔者觉得与其等到合同执行出现问题却发现没据可查(中国方式),还不如丑话讲在前面,签一个看上去挺复杂的合同(西方方式)。

服务水平协议 - Service Level Agreement (SLA)
这是与供应商达成服务水平的共识,例如质量、交货、服务等。可作为主合同的附属部分,也可作为独立合同。相对而言服务水平协议的法律内容较少,更侧重于商务运营。常见的做法是让供应商的各个主管人员签字,这样他们就有了责任感,来实现相应指标。例如笔者就签订多个这样的协议,让供应商保证生产能力和按时交货率。

价格协议 - Pricing Agreement (PA)
纯粹纪录大家就价格达成的协议,包括一系列的零件号(或其它采购对象)、当前价格、未来价格、何时实现等。可作为主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作为独立合同。

知识产权协议 - Intellectual Property Agreement (IP Agreement)
就双方对知识产权的归属达成的协议。一般会涉及知识产权转让、版税(Royalty)、新知识产权等。当然相关条款可归在主合同中。但如果要更详细地阐述,或主合同不存在的时候,签订专门的知识产权合同更方便。在美国,知识产权的共识是与供应商达成关系的关键。很多公司的最大顾虑不是价钱、质量,而是知识产权。想想也是,拿笔者所在的公司来说,据说有400多博士,占总人数的20%左右。这帮人的成果都是以知识产权的方式来体现。经年累月,开发点新东西可真不容易。

当然,还有很多不同种类的合同,例如寄售库存合同(Consignment Inventory Agreement, CIA)、库存合同(Inventory Stocking Agreement)等,限于篇幅,在此不加详述。

作者简介
刘宝红,毕业于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MBA,专修供应链管理,现在硅谷从事供应链管理。他是美国注册采购经理(C.P.M.)、六西格玛黑带,并通过生产和库存管理认证(CPIM)。联系方式:[email protected]。更多文章,参见其管理专栏“硅谷客”www.guiguke.com和“供应链管理专栏”www.scm-blo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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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留言 (6)

Anonymous:

多谢刘兄贡献如此先进的实操知识

邓倩:

合同的管理过程还是一个比较系统的工程,需要全程管理,多谢提供实践方面的先进经验!

Lionsun Tam:

请教您一个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如果供应商不签NDA怎么办?并且有些供应商是客户指定的.谢谢!

这八成意味着双方的互信还没建立起来。在技术性强的行业,这种情况不少见。供应商的顾虑一般是(1)采购方得到供应商的技术秘密,然后有意无意地传给别的供应商(竞争对手);或(2)采购方得知技术秘密后,自己生产类似的东西。第一种情况最普遍。例如采购方的工程师从一个供应商处学到如何处理某些技术问题,当别的供应商面临同样问题时,工程师们会自然而然地用学到的东西帮助解决问题。这更多地是人的天性。那么,解决的方法之一就是让相关工程师以个人的名义签订NDA。供应商也可以就敏感的材料每次都注明这是知识产权,这样采购方就有义务保密。另外,也可找几个供应商比较放心的工程师跟供应商合作。

笔者的经验是,供应商的顾虑是正确的。很多技术秘密就是通过买卖双方的接触而传播除去。美国如此,国内应该不会好到哪里去。

吴忧吴虑:

目前我们很多供应商在进入后都没有考虑到保密协议这块,眼睁睁的看着采购、研发部门开辟第二家或者更多家供应商。但有个问题,第一家能不能用专利证书来起诉后来开辟的供应商呢,我们公司需不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开辟多家供应商并没错,除非你与第一家供应商有独家供应协议;错就错在用第一家供应商的知识产权来开发竞争对手。如果侵犯的是专利,第一家供应商自然可以起诉,贵公司自然得负法律责任。但很多知识产权没法用专利来保护,更多的是商业机密(Trade Secrete),很难界定。

但是,采购方也不要有恃无恐:这样的事做一次,供应商就都知道了。既然你能对第一家供应商做这样的事,你就可能对新开发的供应商做同样的事,新开发的供应商就会有警觉,对你留一手。采购方就可能面临孤立境地。这世上做事的,欠下的帐总是要还的。供需市场力量转变的时候,就是还账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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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表于2006年12月12日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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